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李威潛即崑楓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連毅針織實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100年5月15日│9,000元 │JAA0000000││ │限公司 │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