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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請人
彩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曄
代理人
許必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0年10月31日 │4,799元 │HN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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