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2號聲 請 人 林家文即陳文瑶之. 訴訟代理人 傅有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徐悅瑜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至87ND0000000│53 │53000 │ ├──┼──────────┼────────────┼───┼───┤ │002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至87NE0000000│63 │630000│ ├──┼──────────┼────────────┼───┼───┤ │003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485 │ ├──┼──────────┼────────────┼───┼───┤ │004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641 │ ├──┼──────────┼────────────┼───┼───┤ │005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6 │6000 │ ├──┼──────────┼────────────┼───┼───┤ │006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1 │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