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許良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捷成企業社 施光銘│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0年9月20日│22,000元 │DD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