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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請人
許良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捷成企業社 施光銘│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0年9月20日│22,000元 │DD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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