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盛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本票) 101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三卓工程顧問股│昱盛營造股份有│98年3月10日 │1,454,047元 │TH084946││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