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迪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淑貞 代 理 人 吳孟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 NX 0000000 0 │1 │945 │ ├──┼──────────┼────────┼──┼──┤ │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 ND 0000000 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