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迪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淑貞
- 代理人
- 吳孟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 NX 0000000 0 │1 │945 │├──┼──────────┼────────┼──┼──┤│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 ND 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