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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請人
劉啓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台新大眾基金│00000000 │1 │4995 ││ │份有限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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