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劉啓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台新大眾基金│00000000 │1 │4995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