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能
- 代理人
- 李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30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30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11月18日 │12,780元 │CD0000000 ││ │公司 │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