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洪文慧
- 當事人盧蔡秀珍、盧明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盧蔡秀珍 代 理 人 盧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三0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三0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7號│├─┬──────┬────────┬───┬─┬──┤│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股數││號│ │ │ │數│ │├─┼──────┼────────┼───┼─┼──┤│01│味全食品工業│083-NX-0000000-0│普通股│1 │291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2│味全食品工業│084-NX-0000000-0│普通股│1 │137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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