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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請人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該本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
├──┬───┬─────────┬──────┬────────┬────┤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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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明義│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89年3月10日 │100,000元       │591153  │
│    │      │簡明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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