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6號聲 請 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訴訟代理人 高玫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作金庫商業│100年10月10日 │269,811元 │CY0000000 │ │ │合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長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