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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台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0年10月31日 │60,491元 │EY0000000 ││ │公司 │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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