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 聲請人
- 台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0年10月31日 │60,491元 │EY0000000 ││ │公司 │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