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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請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代理人
鍾承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0年10月20日 │110,000元 │YC0000000 ││ │行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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