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峯
- 代理人
- 鍾承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0年10月20日 │110,000元 │YC0000000 ││ │行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