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聲 請 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代 理 人 鍾承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0年10月20日 │110,000元 │YC0000000 │ │ │行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