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0號聲 請 人 戴璽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茗瑋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9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7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