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郭顏毓
- 當事人鍾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聲 請 人 鍾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 │1 │241 │ ├──┼────────────┼────────┼────┼──┼──┤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 │1 │32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