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0號聲 請 人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耀 訴訟代理人 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 │50,162元 │0000000 │ │ │限公司 鄭祺耀│行圓山分行│ │ │ │ ├──┼───────┼─────┼──────┼─────────┼────┤ │002 │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 │84,201元 │0000000 │ │ │限公司 鄭祺耀│行圓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