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祺耀
- 訴訟代理人
- 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0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 │50,162元 │0000000 ││ │限公司 鄭祺耀│行圓山分行│ │ │ │├──┼───────┼─────┼──────┼─────────┼────┤│002 │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 │84,201元 │0000000 ││ │限公司 鄭祺耀│行圓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