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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請人
興旺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葉月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100年12月10日 │68,000元 │CC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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