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聲 請 人 興旺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葉月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100年12月10日 │68,000元 │CC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