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興旺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葉月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100年12月10日 │68,000元 │CC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