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楊歐蓮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99號聲 請 人 楊歐蓮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催字第32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乃以除權判決足使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受失權之不利益,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者,相對人無參與辯論之機會,法院僅依聲請人一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而為判斷,為保護受催告之相對人之利益計,故課法院以職權調查之義務。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又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後,法院首須依職權調查其聲請是否具備一般訴訟成立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代理權及聲請之程式等項),以及民事訴訟所定公示催告聲請之特別要件,因之為除權判決法院,自應就之前之公示催告程序審查是否具備前要要件,倘不具備前要件,即應以裁定駁回。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又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始有訴訟能力,且此能力、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若被告無訴訟能力,又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即屬不合法而應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45 條、第49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亦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已於89年6 月15日受監護宣告(即禁治產宣告),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禁字第137 號裁定及98年監字第129 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無訴訟能力,其於10 0年12月8 日聲請公示催告,又未經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本院即據准許其公示催告,依前說明,自有違誤,是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3233號裁定不生公示催告效力,附表所示股票既未經合法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本件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323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數│ ├──┼────────────┼────────┼────┼───┼──┤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普通股 │1 │150 │ ├──┼────────────┼────────┼────┼───┼──┤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普通股 │1 │153 │ ├──┼────────────┼────────┼────┼───┼──┤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普通股 │1 │22 │ ├──┼────────────┼────────┼────┼───┼──┤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普通股 │1 │15 │ ├──┼────────────┼────────┼────┼───┼──┤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普通股 │1 │17 │ ├──┼────────────┼────────┼────┼───┼──┤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普通股 │1 │46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