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2號
- 聲請人
- 楊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5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5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票 券 編 號 │ 票 券 種 類 │├──┼────────────┼────────┼────────┤│001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1AZ0000000000 │Azie,栢麗廳聯合││ │ │ │優惠券 │├──┼────────────┼────────┼────────┤│002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1AZ0000000000 │Azie,栢麗廳聯合││ │ │ │優惠券 │├──┼────────────┼────────┼────────┤│003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05SZ0000000000 │故宮晶華粵菜港點││ │ │ │吃到飽美食優惠券│├──┼────────────┼────────┼────────┤│004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05SZ0000000000 │故宮晶華粵菜港點││ │ │ │吃到飽美食優惠券│├──┼────────────┼────────┼────────┤│005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05SZ0000000000 │故宮晶華粵菜港點││ │ │ │吃到飽美食優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