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7號聲 請 人 邱秀珠即邱忠義之. 邱麗真即邱忠義之. 邱芸溱即邱忠義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仁麒即邱忠義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股票│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