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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林振芳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請人
星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宛玲
代理人
包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星網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0月25日 │154,560元 │WT0000000 ││ │公司 江宛玲│銀行世貿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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