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星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宛玲
- 代理人
- 包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星網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0月25日 │154,560元 │WT0000000 ││ │公司 江宛玲│銀行世貿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