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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聲請人
李興即專搞鐵件企業社
代理人
李樂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16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聿揚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0年8月30日│442,216元 │CA0000000 ││ │簡誌旭 │永春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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