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聲 請 人 李興即專搞鐵件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樂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16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聿揚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0年8月30日│442,216元 │CA0000000 │ │ │簡誌旭 │永春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