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柏菲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1年4月10日、10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2,250元 │100年12月31日 │TN0000000 │4個月 ││ │郭慶麟 │敦和分行 │ │ │ │ │├──┼─────────┼────────┼───────┼───────┼─────┼──────┤│002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2,250元 │100年11月30日 │TN0000000 │3個月 ││ │郭慶麟 │敦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