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劉羅秀貞
- 代理人
- 劉文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001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002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003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004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005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