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38號聲 請 人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張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3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豪運貿易有限公司│臺灣銀行龍山分行│100年12月5日│ 236,513元 │A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