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 聲請人
-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璋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1月 1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 4月 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張清木│彰化商業銀│100年11月30日 │17,280元 │FN0000000 ││ │ │行雙園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