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聲 請 人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璋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1月 1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 4月 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張清木│彰化商業銀│100年11月30日 │17,280元 │FN0000000 │ │ │ │行雙園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