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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請人
合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欽
代理人
孫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100年12月3日│402,674元 │AE0000000 ││ │限公司 楊德勝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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