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 聲請人
- 合誠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能欽
- 代理人
- 孫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100年12月3日│402,674元 │AE0000000 ││ │限公司 楊德勝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