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聲 請 人 合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欽 代 理 人 孫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4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100年12月3日│402,674元 │AE0000000 │ │ │限公司 楊德勝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