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忠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許罔市
- 訴訟代理人
- 滕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東三積體電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10日│15,225元 │AA0000000 ││ │限公司 石田英知 │行中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