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尚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達
- 代理人
- 蔡淨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私立淡江大│華南商業銀行台│100年12月10日 │66,000元 │ED0000000 ││ │學 │北南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