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 聲請人
- 協豐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855元 │100年12月31日 │DA0000000 ││ │司 謝奕嘉 │松興分行 │ │ │ │├──┼─────────┼────────┼─────────┼───────┼─────┤│002 │惠盛水電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 │26,680元 │101年1月31日 │AD0000000 ││ │限公司 賴清興 │萬華分行 │ │ │ │├──┼─────────┼────────┼─────────┼───────┼─────┤│003 │普麗帝國際有限公司│西門分行 │10,153元 │100年12月31日 │UW0000000 ││ │ 謝秀芳、謝植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