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正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正觀科技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0年5月20日 │65,000元 │UC0000000 │ ││ │張世平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