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 聲請人
-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鈞
- 代理人
- 謝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99年10月19日│20,000元 │ST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張 鈞│外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