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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請人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鈞
代理人
謝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99年10月19日│20,000元 │ST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張 鈞│外部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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