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王秀英
- 原告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聲 請 人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4月30日│115,517元 │AW0000000 │ │ │ │東台北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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