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4月30日│115,517元 │AW0000000 ││ │ │東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