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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聲請人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9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4月30日│115,517元 │AW0000000 ││ │ │東台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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