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6號聲 請 人 黃志吉 代 理 人 劉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3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 │1000│ ├──┼──────────┼────────┼──┼──┤ │002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 │1000│ ├──┼──────────┼────────┼──┼──┤ │003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 │1000│ ├──┼──────────┼────────┼──┼──┤ │004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1 │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