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蔡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78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羅瑞那生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0年12月26日 │18,000元 │JM0000000 ││ │公司 王有綱 │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