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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徐千惠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78號

聲請人
蔡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78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羅瑞那生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0年12月26日 │18,000元 │JM0000000 ││ │公司 王有綱 │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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