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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請人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忠
代理人
洪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8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詹良慶│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100年11月30日 │32,150元 │AB0000000 ││ │ │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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