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忠
- 代理人
- 洪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8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詹良慶│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100年11月30日 │32,150元 │AB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