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號
- 原告
-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耀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建寰律師
- 被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英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 複代理人
- 嚴翊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3,198,04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3,198,04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