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75號
- 原告
- 賴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呂清雄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訴外人(即原告之配偶,已歿)鄭進貴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而依卷附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保單契約條款影本在卷可稽,而要保人鄭進貴生前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里○○00號,堪認就本件契約當事人已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