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瑜鳳林拔群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台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宸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