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 再審原告
- 台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永宸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