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管靜怡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家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確定判決即本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4項所示,為新臺幣216,850元(70,560+146,290=216,8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再審起訴狀及補正後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