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家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29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於102年3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