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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0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6號

聲請人
蔡玉汝
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雲端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0,625元、預告工資(含3天未休假獎金)49,833元,返還勞方102年9月間預付之代墊費用(包括停車費、油資…等)共9,336元。前揭金額共99,794元,資方同意於102年11月20日前將全數金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0,625元、預告工資(含3天未休假獎金)49,833元,返還勞方102年9月間預付之代墊費用(包括停車費、油資…等)共9,336元。前揭金額共99,794元,資方同意於102年11月20日前將全數金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14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亦據提出相對人所發臺北長安郵局第4622號存證信函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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