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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請人
許朔羿
相對人
驚爆點跨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及未提撥百分之6之退休金等)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達成和解;資方將開述金額分2期支付,每期支付2萬5千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1期102年2月25日,第2期102年3月25日」,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月4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兩造在調解委員見證下,就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1年11月份及12月份工資及未提撥百分之6之退休金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達成和解;資方開述金額分2期支付,每期支付2萬5千元,匯人人勞方指定帳戶(略);第1期102年2月25日,第2期102年3月25,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2年1月1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第1期及第2期款之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指定帳戶明細影本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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