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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8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請人
曹瑋如
相對人
美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曹瑋如:一、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份工資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二、預告工資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陸拾元;三、資遣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四、應休未休假期貳日工資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共計應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 年7 月5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曹瑋如:⑴102 年5 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45,866元、⑵預告工資30,560元、⑶資遣費45,866元、⑷應休未休假期2 日工資3,156 元,共計應給付125,448 元,並於102 年7 月30日前由資方匯入勞方曹瑋如原領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 年7 月30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7 月5 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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