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劉素吟
- 原告黃柏翰
- 被告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89號聲 請 人 黃柏翰 相 對 人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有關勞方黃柏翰君主張之工資爭議,以新臺幣伍拾萬元整達成和解,該款項資方將於101 年12月30日前給付予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雙方合意「⒈勞資雙方合意,有關勞方黃柏翰君主張之工資爭議,以新臺幣伍拾萬元整達成和解,該款項資方將於101 年12月30日前給付予勞方;」,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迄今未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給付,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明細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調解方案中之第2 項「前開事項及金額經雙方履行後,日後雙方就本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衍生爭議之民刑事及行政權利義務皆拋棄,不得再為其他主張及訴求,雙方並互負保密之義務。」之內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茗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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