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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玲玉林晏如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賴怡姿
兼訴訟代理人
劉東寧
兼訴訟代理人
黃詩茜
被上訴人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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