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賴怡姿
- 兼訴訟代理人
- 劉東寧
- 兼訴訟代理人
- 黃詩茜
- 被上訴人
-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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