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唐麗琴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樹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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