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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告
陳俊佑
原告
顏沐寬
原告
趙家梅
原告
林信懷
原告
楊詩翔
原告
林鈺峰
原告
李茵嵐
原告
吳至晟
原告
林珮鈴
原告
于家翔
原告
林均壕
原告
黃政盛
原告
黃馨葳
原告
王政憲
原告
王緯帆
原告
陳韋真
原告
李筳尉
原告
王郁澤
原告
崔聖豪
原告
沈育輝
原告
張嘉峯
原告
張智皓
原告
王昱普
原告
邱泓俊
原告
戴皓展
原告
黃俊榮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卉
被告
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朝沼辰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均受雇於被告,因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28日倒閉,經協調後,被告應允將積欠原告之薪資及資遣費分4次發放,發放日期分別為102年3月8日、102年4月10日、10 2年5月10日、102年6月10日,惟迄今分文未給付。原告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告自應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經營不善,通知原告將於102年2月28日結束營業,均自該日起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應允所積欠原告之薪資及資遣費分4次發放,發放日期分別為102年3月8日、102年4月10日、102年5月10日、102年6月10日,惟迄今分文未給付,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紀錄、被告公司函、臺北市政府開會通知單、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積欠工資墊償切結書、積欠工資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積欠工資墊償名冊、積欠工資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附冊、積欠工資墊償收據、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薪資單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書證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48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兩造既有僱傭契約存在,被告公司未依約按期給付,故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積欠之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積欠原告薪資,並於102年2月28日起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公司自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是原告請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亦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勝訴部分,業經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規定,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 被告應給付金額     │        計算式暨明細          │  擔保金  │
├────┼──────────┼───────────────┼─────┤
│陳俊佑  │陸萬零壹佰壹拾捌元  │薪資40,868元+資遣費19,250元  │陸仟元    │
│        │                    │                              │          │
├────┼──────────┼───────────────┼─────┤
│顏沐寬  │叁萬貳仟捌佰零壹元  │薪資27,384元+資遣費5,417元   │參仟貳佰元│
│        │                    │                              │          │
├────┼──────────┼───────────────┼─────┤
│趙家梅  │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薪資69,063元+資遣費42,750元  │壹萬壹仟元│
│        │叁元                │                              │          │
├────┼──────────┼───────────────┼─────┤
│林信懷  │壹萬肆仟叁佰零肆元  │薪資14,304元                  │壹仟肆佰元│
│        │                    │                              │          │
├────┼──────────┼───────────────┼─────┤
│楊詩翔  │叁萬伍仟零柒拾元    │薪資32,109元+資遣費2,961元   │參仟伍佰元│
│        │                    │                              │          │
├────┼──────────┼───────────────┼─────┤
│林鈺峰  │壹萬壹仟肆佰零玖元  │薪資11,409元                  │壹仟壹佰元│
│        │                    │                              │          │
├────┼──────────┼───────────────┼─────┤
│李茵嵐  │柒仟捌佰壹拾貳元    │薪資7,812元                   │柒佰元    │
│        │                    │                              │          │
├────┼──────────┼───────────────┼─────┤
│吳至晟  │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薪資12,771元                  │壹仟貳佰元│
│        │                    │                              │          │
├────┼──────────┼───────────────┼─────┤
│林珮鈴  │伍仟伍佰柒拾柒元    │薪資5,577元                   │伍佰元    │
│        │                    │                              │          │
├────┼──────────┼───────────────┼─────┤
│于家翔  │叁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薪資30,414元+資遣費8,017元   │參仟捌佰元│
│        │                    │                              │          │
├────┼──────────┼───────────────┼─────┤
│林均壕  │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薪資15,643元+資遣費3,539元   │壹仟玖佰元│
│        │                    │                              │          │
├────┼──────────┼───────────────┼─────┤
│黃政盛  │伍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薪資38,687元+資遣費15,000元  │伍仟參佰元│
│        │                    │                              │          │
├────┼──────────┼───────────────┼─────┤
│黃馨葳  │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元  │薪資30,336元+資遣費9,244元   │參仟玖佰元│
│        │                    │                              │          │
├────┼──────────┼───────────────┼─────┤
│王政憲  │叁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薪資30,376元+資遣費5,019元   │參仟伍佰元│
│        │                    │                              │          │
├────┼──────────┼───────────────┼─────┤
│王緯帆  │壹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薪資13,752元                  │壹仟參佰元│
│        │                    │                              │          │
├────┼──────────┼───────────────┼─────┤
│陳韋真  │壹萬零伍佰玖拾壹元  │薪資10,591元                  │壹仟元    │
│        │                    │                              │          │
├────┼──────────┼───────────────┼─────┤
│李筳尉  │叁萬柒仟貳佰零捌元  │薪資32,814元+資遣費4,394元   │參仟柒佰元│
│        │                    │                              │          │
├────┼──────────┼───────────────┼─────┤
│王郁澤  │叁萬陸仟零捌拾柒元  │薪資30,681元+資遣費5,406元   │參仟陸佰元│
│        │                    │                              │          │
├────┼──────────┼───────────────┼─────┤
│崔聖豪  │叁萬伍仟玖佰玖拾元  │薪資33,896元+資遣費2,094元   │參仟伍佰元│
│        │                    │                              │          │
├────┼──────────┼───────────────┼─────┤
│沈育輝  │柒仟零肆拾玖元      │薪資7,049元                   │柒佰元    │
│        │                    │                              │          │
├────┼──────────┼───────────────┼─────┤
│張嘉峯  │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薪資44,157元+資遣費11,667元  │伍仟伍佰元│
│        │                    │                              │          │
├────┼──────────┼───────────────┼─────┤
│張智皓  │叁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薪資33,629元+資遣費3,617元   │參仟柒佰元│
│        │                    │                              │          │
├────┼──────────┼───────────────┼─────┤
│王昱普  │叁萬零伍佰壹拾肆元  │薪資28,014元+資遣費2,500元   │參仟元    │
│        │                    │                              │          │
├────┼──────────┼───────────────┼─────┤
│邱泓俊  │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  │薪資14,570元                  │壹仟肆佰元│
│        │                    │                              │          │
├────┼──────────┼───────────────┼─────┤
│戴皓展  │壹萬叁仟肆佰捌拾元  │薪資13,480元                  │壹仟參佰元│
│        │                    │                              │          │
├────┼──────────┼───────────────┼─────┤
│黃俊榮  │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薪資57,916元+資遣費35,417元  │玖仟參佰元│
│        │                    │                              │          │
├────┼──────────┼───────────────┼─────┤
│陳秋卉  │捌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薪資53,683元+資遣費33,250元  │捌仟陸佰元│
│        │                    │                              │          │
├────┴──────────┴───────────────┴─────┤
│                                                            單位:新臺幣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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