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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告
周紹霖
被告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憲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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