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周紹霖
- 被告
-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憲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