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洪純琄
- 被上訴人
- 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